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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十三8住宅所有權人出租住宅供興辦社會住宅取得收入免徵營業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8 年 05 月 22 日

要旨

三十三8住宅所有權人出租住宅供興辦社會住宅取得收入免徵營業稅

函釋全文

住宅所有權人出租其所有之住宅供主管機關或民間依住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第6款及第2項第4款規定興辦社會住宅,並於該社會住宅營運期間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使用取得之租金收入,依同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免徵營業稅。(財政部108/05/22台財稅字第1080054538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則次:8 款類次:33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十三8住宅所有權人出租住宅供興辦社會住宅取得收入免徵營業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