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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十四5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符合一定條件得追溯放棄適用免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4 年 05 月 07 日

要旨

三十四5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符合一定條件得追溯放棄適用免稅

函釋全文

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始未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即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申報應稅銷售額,且未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統一發票規避稅負者,如經主管稽徵機關輔導,已補填具放棄免稅申請書及「營業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銷售額分析表」者,得核准自開始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申報應稅銷售額之當期適用放棄免稅規定,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財政部104/05/07台財稅字第1030463341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5 款類次:34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十四5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符合一定條件得追溯放棄適用免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07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