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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稅法所稱公私文件及其類似物品之涵義
要旨
關稅法所稱公私文件及其類似物品之涵義
函釋全文
關稅法第26條第9款(編者註:現行第49條第1項第8款)規定所稱「公私文件及其類似物品」,係指非賣品且無商業價值,亦無需再經填寫或打字即屬完成品之各類公私信函、檔案、像冊、日記、文稿、藍圖、說明書及工廠(公司)內部使用之各種訓練、操作手冊、技術文獻及其類似物品。(財政部75/11/22台財關第757577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