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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暫提出倉之修護材料於修護完工報經海關查核無訛視同退運出口者免徵營業稅

會議日期 91 年 03 月 04 日

要旨

暫提出倉之修護材料於修護完工報經海關查核無訛視同退運出口者免徵營業稅

函釋全文

船公司依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35條(編者註:現行第3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以D2(保稅貨物出倉進口)(編者註:現為保稅貨出保稅倉進口)報單,報運修護貨櫃用之修護材料暫提出倉,該暫提出倉之修護材料於貨櫃修護完工報經海關查核無訛,視同退運出口,免徵關稅者,其營業稅亦比照免徵。(財政部91/03/04台財稅字第0910451117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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