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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同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在2千元以下者原則上免徵營業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6 年 09 月 07 日

要旨

同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在2千元以下者原則上免徵營業稅

函釋全文

主旨:訂定關稅法第49條第2項免稅限額,自中華民國107年1月1日生效。公告事項:一、同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免徵關稅與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及貨物稅,但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之農產品不適用之。(財政部106/09/07台財關字第1061018778號公告)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15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同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在2千元以下者原則上免徵營業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07 日發布,要旨:同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在2千元以下者原則上免徵營業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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