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同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在2千元以下者原則上免徵營業稅
要旨
同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在2千元以下者原則上免徵營業稅
函釋全文
主旨:訂定關稅法第49條第2項免稅限額,自中華民國107年1月1日生效。公告事項:一、同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免徵關稅與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及貨物稅,但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之農產品不適用之。(財政部106/09/07台財關字第1061018778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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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15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