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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稅法第49條第2項但書所稱進口次數頻繁之認定原則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6 年 05 月 26 日

要旨

關稅法第49條第2項但書所稱進口次數頻繁之認定原則

函釋全文

一、關稅法第49條第2項但書所稱進口次數頻繁之認定原則如下:(一)同一納稅義務人於半年度內進口貨物適用同條項之免稅規定放行逾6次者。(二)前開所稱半年度,指每年1月至6月及7月至12月。(三)進口次數之認定時點,以報單所載進口日期為準,並於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重行起算。二、本令自中華民國106年7月1日生效。(財政部106/05/26台財關字第1061011007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則次:16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稅法第49條第2項但書所稱進口次數頻繁之認定原則由財政部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26 日發布,要旨:關稅法第49條第2項但書所稱進口次數頻繁之認定原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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