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軍用物品申請退還已納營業稅之請求權時效
要旨
進口軍用物品申請退還已納營業稅之請求權時效
函釋全文
進口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4款及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規定之軍用物品,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9條第2款規定免徵營業稅者,納稅義務人請求退還進口已納之營業稅,其請求權時效,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財政部108/07/10台財稅字第1080456656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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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則次:17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