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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軍用物品申請退還已納營業稅之請求權時效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8 年 07 月 10 日

要旨

進口軍用物品申請退還已納營業稅之請求權時效

函釋全文

進口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4款及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規定之軍用物品,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9條第2款規定免徵營業稅者,納稅義務人請求退還進口已納之營業稅,其請求權時效,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財政部108/07/10台財稅字第1080456656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則次:17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進口軍用物品申請退還已納營業稅之請求權時效由財政部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0 日發布,要旨:進口軍用物品申請退還已納營業稅之請求權時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