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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業項目登記為投資及管理顧問服務者應依一般稅率計課營業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89 年 11 月 22 日

要旨

營業項目登記為投資及管理顧問服務者應依一般稅率計課營業稅

函釋全文

依據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期貨業除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10條規定之營業稅稅率外,其營業稅稅率為2%,又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期貨業之範圍為「經期貨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期貨業務之營業。包括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交易所及期貨結算機構等。」本案○○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從事外幣保證金交易,雖涉期貨交易性質,惟其營業登記項目為「投資及管理顧問服務」尚非經期貨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期貨業務之營業,應非屬前開規定之適用範圍,仍應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課營業稅。(財政部賦稅署89/11/22台稅二發第089045666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稅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營業項目登記為投資及管理顧問服務者應依一般稅率計課營業稅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89 年 11 月 22 日發布,要旨:營業項目登記為投資及管理顧問服務者應依一般稅率計課營業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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