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業項目登記為投資及管理顧問服務者應依一般稅率計課營業稅
要旨
營業項目登記為投資及管理顧問服務者應依一般稅率計課營業稅
函釋全文
依據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期貨業除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10條規定之營業稅稅率外,其營業稅稅率為2%,又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期貨業之範圍為「經期貨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期貨業務之營業。包括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交易所及期貨結算機構等。」本案○○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從事外幣保證金交易,雖涉期貨交易性質,惟其營業登記項目為「投資及管理顧問服務」尚非經期貨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期貨業務之營業,應非屬前開規定之適用範圍,仍應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課營業稅。(財政部賦稅署89/11/22台稅二發第089045666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