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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共同基金之申購手續費收入應全額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92 年 05 月 12 日

要旨

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共同基金之申購手續費收入應全額課稅

函釋全文

○○公司受託經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依委託人之指示,以○○公司(受託人)名義投資國內、外共同基金,依約按投資金額一定比率向委託人收取之申購手續費收入,係屬○○公司之銷售額,應按上開手續費全額依法定稅率2%計課營業稅;至○○公司支付基金公司之手續費,乃屬業務支出,不得按減除支付基金公司手續費後之餘額課稅。(財政部賦稅署92/05/12台稅二發字第092045113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稅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共同基金之申購手續費收入應全額課稅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92 年 05 月 12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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