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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金融機構經收國稅之手續費收入按5%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要旨

金融機構經收國稅之手續費收入按5%課稅

函釋全文

金融機構經收國稅之手續費收入,核非屬金融機構之本業收入,應按5%之稅率課徵營業稅。(財政部賦稅署96/12/31台稅二發字第096041434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則次:23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稅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金融機構經收國稅之手續費收入按5%課稅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發布,要旨:金融機構經收國稅之手續費收入按5%課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