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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自108年7月1日起適用證券業之營業稅稅率

會議日期 108 年 06 月 11 日

要旨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自108年7月1日起適用證券業之營業稅稅率

函釋全文

一、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自108年7月1日起,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所定證券業之營業稅率。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及辦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業務相關收入,係屬經營專屬本業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適用2%營業稅稅率。(財政部108/06/11台財稅字第1080458070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則次:25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稅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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