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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銀行業購買中央銀行發行定期存單產生之收入適用2%稅率

會議日期 108 年 12 月 09 日

要旨

銀行業購買中央銀行發行定期存單產生之收入適用2%稅率

函釋全文

銀行業購買中央銀行依中央銀行法第27條規定發行定期存單所產生之收入,屬經營銀行本業以外之專屬本業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適用2%營業稅稅率。(財政部108/12/09台財稅字第1080458652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則次:26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稅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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