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營學校餐點營業人兼營其他貨物或勞務者課稅規定
要旨
經營學校餐點營業人兼營其他貨物或勞務者課稅規定
函釋全文
經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餐點,且該等餐點之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即免費營養午餐)之營業人,倘有銷售前揭範疇以外之貨物或勞務,且該部分之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者,得由稽徵機關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規定,查定全部銷售額;如該部分銷售額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自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當期就其全部銷售額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109/02/26台財稅字第1080464168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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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則次:16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稅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