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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銷貨退回復運進口適用之匯率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106 年 06 月 02 日

要旨

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銷貨退回復運進口適用之匯率

函釋全文

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銷貨退回復運進口,依財政部81年5月30日台財稅第810798531號函規定申報當期(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應按原貨物出口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計算銷貨退回金額,於零稅率銷售額銷貨退回及折讓欄填報該復運進口金額。(財政部賦稅署106/06/02臺稅消費字第105047023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20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銷貨退回復運進口適用之匯率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2 日發布,要旨: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銷貨退回復運進口適用之匯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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