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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銷貨退回復運進口適用之匯率

會議日期 106 年 06 月 02 日

要旨

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銷貨退回復運進口適用之匯率

函釋全文

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銷貨退回復運進口,依財政部81年5月30日台財稅第810798531號函規定申報當期(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應按原貨物出口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計算銷貨退回金額,於零稅率銷售額銷貨退回及折讓欄填報該復運進口金額。(財政部賦稅署106/06/02臺稅消費字第105047023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20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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