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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航空公司辦事處註銷營業其業務由他公司承受時有關退票之處理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1 年 07 月 17 日

要旨

航空公司辦事處註銷營業其業務由他公司承受時有關退票之處理

函釋全文

○○航空駐華辦事處於註銷營業登記後,其業務及其註銷登記前所發生之權利義務,既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承受,故旅行業者於該辦事處註銷營業登記後,因顧客要求退票,對於以往向該辦事處所購買之機票及收取之佣金報酬,得取具該分公司開立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依規定申請退稅。(財政部81/07/17台財稅第81026695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1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航空公司辦事處註銷營業其業務由他公司承受時有關退票之處理由財政部於民國 81 年 07 月 17 日發布,要旨:航空公司辦事處註銷營業其業務由他公司承受時有關退票之處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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