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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進貨退出或折讓收回之稅額應於當期之進項稅額中扣減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2 年 02 月 19 日

要旨

因進貨退出或折讓收回之稅額應於當期之進項稅額中扣減

函釋全文

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依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財政部82/02/19台財稅第82147843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5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因進貨退出或折讓收回之稅額應於當期之進項稅額中扣減由財政部於民國 82 年 02 月 19 日發布,要旨:因進貨退出或折讓收回之稅額應於當期之進項稅額中扣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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