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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承租土地建屋於租期內無償使用者其進項稅額得以扣抵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3 年 12 月 14 日

要旨

承租土地建屋於租期內無償使用者其進項稅額得以扣抵

函釋全文

○○股份有限公司承租土地,利用其自有資金以地主名義於該土地上興建房屋,且約定租賃期間土地承租人無償使用房屋,其興建房屋所支付之進項營業稅額,得憑相關憑證核實認定依法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83/12/14台財稅第83162621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0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承租土地建屋於租期內無償使用者其進項稅額得以扣抵由財政部於民國 83 年 12 月 14 日發布,要旨:承租土地建屋於租期內無償使用者其進項稅額得以扣抵,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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