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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業人出租固定資產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溢付稅額核實退還
要旨
營業人出租固定資產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溢付稅額核實退還
函釋全文
營業人將所購置之固定資產出租予他人,該固定資產核屬供營業使用,尚非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貨物,其因取得該項固定資產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依法扣抵銷項稅額,如有溢付稅額者,並得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核實退還。(財政部86/05/24台財稅第86189840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2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