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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業人出租固定資產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溢付稅額核實退還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6 年 05 月 24 日

要旨

營業人出租固定資產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溢付稅額核實退還

函釋全文

營業人將所購置之固定資產出租予他人,該固定資產核屬供營業使用,尚非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貨物,其因取得該項固定資產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依法扣抵銷項稅額,如有溢付稅額者,並得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核實退還。(財政部86/05/24台財稅第86189840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2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營業人出租固定資產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溢付稅額核實退還由財政部於民國 86 年 05 月 24 日發布,要旨:營業人出租固定資產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溢付稅額核實退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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