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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促銷附贈物品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要旨
因促銷附贈物品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函釋全文
營業人以促銷為目的,隨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而附贈物品,其購入該贈品之進項稅額尚非屬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88/02/25台財稅第88190004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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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5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