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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屋出售完成移轉登記後因代買方償還貸款又登記取回標的物不屬銷貨退回
要旨
建屋出售完成移轉登記後因代買方償還貸款又登記取回標的物不屬銷貨退回
函釋全文
○○○君未辦營業登記建屋出售,既與買方訂定買賣契約並完成移轉登記,買賣契約已履行並已按規定課徵營業稅。嗣後○○○君代替買方償還標的物貸款,又辦移轉登記取回標的物,應屬另一交易行為,尚不宜比照商品銷貨退回之方式辦理。(財政部91/08/19台財稅字第091045501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41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