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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合建分屋其銷售額之認定方式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5 年 10 月 01 日

要旨

合建分屋其銷售額之認定方式

函釋全文

主旨:依照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25條規定,合建分屋之銷售額,應按該項土地及房屋當地同時期市場銷售價格從高認定,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2條規定,於換出房屋或土地時開立統一發票。說明:二、稽徵機關如未查得合建分屋時價,則應以房屋評定價格與土地公告現值,兩者從高認定,並按較高之價格等額對開發票,土地價款之發票(所有人如為個人者,可開立收據)免徵營業稅,房屋價款之發票,應加5%營業稅。(財政部75/10/01台財稅第755012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合建分屋其銷售額之認定方式由財政部於民國 75 年 10 月 01 日發布,要旨:合建分屋其銷售額之認定方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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