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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設公司與土地承租人合建分屋互易房地承租權其銷售額之認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4 年 06 月 21 日

要旨

建設公司與土地承租人合建分屋互易房地承租權其銷售額之認定

函釋全文

建設公司與土地承租人合建分屋,雙方互易房屋及土地承租權時,其銷售額之認定,如能查得土地承租人讓與建設公司之土地承租權之時價,則應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25條規定,按讓與承租權及房屋之時價從高認定;如查無該承租權之時價,應以建設公司換出房屋之時價認定其銷售額。(財政部84/06/21台財稅第84163028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建設公司與土地承租人合建分屋互易房地承租權其銷售額之認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84 年 06 月 21 日發布,要旨:建設公司與土地承租人合建分屋互易房地承租權其銷售額之認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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