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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設公司與土地承租人合建分屋互易房地承租權其銷售額之認定
要旨
建設公司與土地承租人合建分屋互易房地承租權其銷售額之認定
函釋全文
建設公司與土地承租人合建分屋,雙方互易房屋及土地承租權時,其銷售額之認定,如能查得土地承租人讓與建設公司之土地承租權之時價,則應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25條規定,按讓與承租權及房屋之時價從高認定;如查無該承租權之時價,應以建設公司換出房屋之時價認定其銷售額。(財政部84/06/21台財稅第84163028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