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承租人遲付租金加收之違約金屬銷售額之範圍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5 年 11 月 26 日

要旨

承租人遲付租金加收之違約金屬銷售額之範圍

函釋全文

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該法第16條第1項已訂有明文。營業人出租土地,因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而加收之違約金,係銷售貨物或勞務在價額外加收之費用,屬上開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財政部75/11/26台財稅第757412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承租人遲付租金加收之違約金屬銷售額之範圍由財政部於民國 75 年 11 月 26 日發布,要旨:承租人遲付租金加收之違約金屬銷售額之範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