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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承租人遲付租金加收之違約金屬銷售額之範圍
要旨
承租人遲付租金加收之違約金屬銷售額之範圍
函釋全文
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該法第16條第1項已訂有明文。營業人出租土地,因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而加收之違約金,係銷售貨物或勞務在價額外加收之費用,屬上開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財政部75/11/26台財稅第757412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