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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得標價款部分以實物抵繳者應折價報繳營業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5 年 07 月 02 日

要旨

得標價款部分以實物抵繳者應折價報繳營業稅

函釋全文

貴局(編者註:現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標售林班收取之價款,部分係由得標廠商以繳交枕木方式抵繳,屬物物交換行為,應由得標廠商於繳交枕木時,折價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財政部75/07/02台財稅第754998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得標價款部分以實物抵繳者應折價報繳營業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75 年 07 月 02 日發布,要旨:得標價款部分以實物抵繳者應折價報繳營業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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