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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得標價款部分以實物抵繳者應折價報繳營業稅
要旨
得標價款部分以實物抵繳者應折價報繳營業稅
函釋全文
貴局(編者註:現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標售林班收取之價款,部分係由得標廠商以繳交枕木方式抵繳,屬物物交換行為,應由得標廠商於繳交枕木時,折價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財政部75/07/02台財稅第754998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