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承攬人向發包單位收取之恤償準備金應列入銷售額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5 年 07 月 25 日

要旨

承攬人向發包單位收取之恤償準備金應列入銷售額

函釋全文

主旨:有限責任臺灣省○○製糖勞動合作社承攬○○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營總廠廠區衛生整理、木工及臨時交辦事項等工作,除取得工資外,並向發包單位按人數每人每月收取新臺幣20元,作為參加服務人員意外事故恤償準備金,應依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列入銷售額,不適用代收代付之規定。說明:二、該社向發包單位收取之恤償準備金,係依該社「社員傷病住院及社員亡故慰問金要點」規定統一支用,其餘額不予發給工作人員,性質上應屬其銷售額之一部分。(財政部75/07/25台財稅第755975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5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承攬人向發包單位收取之恤償準備金應列入銷售額由財政部於民國 75 年 07 月 25 日發布,要旨:承攬人向發包單位收取之恤償準備金應列入銷售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