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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承攬工程因他公司延誤受損取得及交付下包之和解金均屬銷售額
要旨
承攬工程因他公司延誤受損取得及交付下包之和解金均屬銷售額
函釋全文
甲公司承攬捷運局工程,因該局另一由乙與丙公司承攬之工程延誤,致甲公司延遲動工受有損失,經三方協調,由乙與丙公司直接支付和解金與甲公司,另甲公司再支付和解金與其下包之丁公司及戊公司,上開各該公司取得和解金均係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關係而來,依稅法規定係屬銷售範圍,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財政部91/07/09台財稅字第091045416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34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