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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承攬工程因他公司延誤受損取得及交付下包之和解金均屬銷售額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07 月 09 日

要旨

承攬工程因他公司延誤受損取得及交付下包之和解金均屬銷售額

函釋全文

甲公司承攬捷運局工程,因該局另一由乙與丙公司承攬之工程延誤,致甲公司延遲動工受有損失,經三方協調,由乙與丙公司直接支付和解金與甲公司,另甲公司再支付和解金與其下包之丁公司及戊公司,上開各該公司取得和解金均係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關係而來,依稅法規定係屬銷售範圍,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財政部91/07/09台財稅字第091045416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34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承攬工程因他公司延誤受損取得及交付下包之和解金均屬銷售額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07 月 09 日發布,要旨:承攬工程因他公司延誤受損取得及交付下包之和解金均屬銷售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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