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業人經營信用卡收單業務向特約商店收取轉付各發卡機構之手續費報繳營業稅規定
要旨
營業人經營信用卡收單業務向特約商店收取轉付各發卡機構之手續費報繳營業稅規定
函釋全文
營業人經營信用卡收單業務,向特約商店收取轉付各發卡機構之手續費,如於其與特約商店之合約或相關收款憑證內載明者,該手續費得按代收代付方式辦理;未符上開規定者,該營業人應就其向特約商店收取之手續費全額報繳營業稅。(財政部101/10/15台財稅字第1010018627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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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36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