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42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業人經營信用卡收單業務向特約商店收取轉付各發卡機構之手續費報繳營業稅規定

會議日期 101 年 10 月 15 日

要旨

營業人經營信用卡收單業務向特約商店收取轉付各發卡機構之手續費報繳營業稅規定

函釋全文

營業人經營信用卡收單業務,向特約商店收取轉付各發卡機構之手續費,如於其與特約商店之合約或相關收款憑證內載明者,該手續費得按代收代付方式辦理;未符上開規定者,該營業人應就其向特約商店收取之手續費全額報繳營業稅。(財政部101/10/15台財稅字第1010018627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36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營業人經營信用卡收單業務向特約…」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