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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業人經營信用卡收單業務向特約商店收取轉付各發卡機構之手續費報繳營業稅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1 年 10 月 15 日

要旨

營業人經營信用卡收單業務向特約商店收取轉付各發卡機構之手續費報繳營業稅規定

函釋全文

營業人經營信用卡收單業務,向特約商店收取轉付各發卡機構之手續費,如於其與特約商店之合約或相關收款憑證內載明者,該手續費得按代收代付方式辦理;未符上開規定者,該營業人應就其向特約商店收取之手續費全額報繳營業稅。(財政部101/10/15台財稅字第1010018627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36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營業人經營信用卡收單業務向特約商店收取轉付各發卡機構之手續費報繳營業稅規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