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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6建購員工福利設施如所有權未移轉與員工者其進項稅額可扣抵
要旨
二6建購員工福利設施如所有權未移轉與員工者其進項稅額可扣抵
函釋全文
營業人所興建或購置之體育館、員工宿舍、餐廳及各項員工福利設施等固定資產之支出,參照本部79年5月12日台財稅第780713674號函釋意旨,應認屬與業務有關;又上開固定資產之所有權如未移轉與員工個人者,亦非具有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性質,故其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89/06/09台財稅第089045379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6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