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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6建購員工福利設施如所有權未移轉與員工者其進項稅額可扣抵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06 月 09 日

要旨

二6建購員工福利設施如所有權未移轉與員工者其進項稅額可扣抵

函釋全文

營業人所興建或購置之體育館、員工宿舍、餐廳及各項員工福利設施等固定資產之支出,參照本部79年5月12日台財稅第780713674號函釋意旨,應認屬與業務有關;又上開固定資產之所有權如未移轉與員工個人者,亦非具有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性質,故其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89/06/09台財稅第089045379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6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6建購員工福利設施如所有權未移轉與員工者其進項稅額可扣抵由財政部於民國 89 年 06 月 09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