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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1百貨公司專櫃供應商支付之週年慶贊助金其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
要旨
二11百貨公司專櫃供應商支付之週年慶贊助金其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
函釋全文
百貨公司專櫃貨物供應商支付予百貨公司之週年慶贊助金,如經查明係依雙方合約約定所支付,且供百貨公司舉辦促銷活動之用,則該費用應認屬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核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其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93/02/26台財稅字第093045026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11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