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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2招待客戶支付旅費等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75 年 11 月 06 日

要旨

三2招待客戶支付旅費等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函釋全文

公司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核屬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所支付費用之進項稅額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賦稅署75/11/06台稅二發第757666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3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2招待客戶支付旅費等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75 年 11 月 06 日發布,要旨:三2招待客戶支付旅費等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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