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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2招待客戶支付旅費等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要旨
三2招待客戶支付旅費等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函釋全文
公司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核屬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所支付費用之進項稅額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賦稅署75/11/06台稅二發第757666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3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