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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4公司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7 年 12 月 03 日

要旨

三4公司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函釋全文

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上開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饋贈,依據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87/12/03台財稅第87197646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3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4公司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由財政部於民國 87 年 12 月 03 日發布,要旨:三4公司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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