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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4公司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要旨
三4公司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函釋全文
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上開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饋贈,依據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87/12/03台財稅第87197646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3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