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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2租車載運員工上下班除融資租賃乘人小汽車外其進項稅額准扣抵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9 年 07 月 04 日

要旨

五2租車載運員工上下班除融資租賃乘人小汽車外其進項稅額准扣抵

函釋全文

營業人購進自用乘人小客車,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為營業稅法第19條所規定。又本部75年4月15日台財稅第7539634號函規定,承租人給付租賃業乘人小汽車之租金、利息及手續費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至營業人租用汽車載運員工上下班,係屬購買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勞務,其有關之進項稅額,除依上開規定不得扣抵外,應准予扣抵。(財政部79/07/04台財稅第79017895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5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五2租車載運員工上下班除融資租賃乘人小汽車外其進項稅額准扣抵由財政部於民國 79 年 07 月 04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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