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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10汽車經銷商供試乘活動使用之乘人小汽車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9 年 10 月 26 日

要旨

五10汽車經銷商供試乘活動使用之乘人小汽車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函釋全文

汽車經銷商購置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供試車活動使用,核屬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取得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憑證者,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乘人小客車如嗣後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辦理。(財政部99/10/26台財稅字第0990040467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10 款類次:5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五10汽車經銷商供試乘活動使用之乘人小汽車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由財政部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6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