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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10汽車經銷商供試乘活動使用之乘人小汽車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會議日期 99 年 10 月 26 日

要旨

五10汽車經銷商供試乘活動使用之乘人小汽車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函釋全文

汽車經銷商購置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供試車活動使用,核屬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取得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憑證者,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乘人小客車如嗣後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辦理。(財政部99/10/26台財稅字第0990040467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10 款類次:5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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