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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3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其年度股利收入計算核釋
要旨
六3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其年度股利收入計算核釋
函釋全文
主旨:核定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結束時,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之股利,指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說明:二、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茲據反映,業者對上項股利收入範圍尚欠明瞭,為免分歧,特參照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編者註:獎勵投資條例業已廢止),明定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二部分。至取得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係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之調整,應免予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財政部78/05/22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 款類次:6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