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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11文化藝術事業免徵營業稅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或退還
要旨
六11文化藝術事業免徵營業稅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或退還
函釋全文
查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所規定之免稅,係僅對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該銷售階段免徵營業稅,至前銷售階段繳納之營業稅(即本階段之進項稅額)不能扣抵或退還;又營業人從事文化藝術活動依「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經申請認可,免徵營業稅,其法令依據,雖非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惟既同屬銷售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揆諸立法意旨,其有關之進項稅額自不得扣抵或退還,如有兼營應稅及上述免稅銷售額者,仍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辦理,以維稅制並符公平原則。(財政部88/06/22台財稅第8819227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1 款類次:6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