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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15當年度無股利收入或其他免稅銷售額無須調整計算稅額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8 年 04 月 14 日

要旨

六15當年度無股利收入或其他免稅銷售額無須調整計算稅額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函釋全文

○○公司97年度既無股利收入或其他免稅銷售額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部分之銷售額,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自無須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調整計算稅額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財政部98/04/14台財稅字第098001185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15 款類次:6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六15當年度無股利收入或其他免稅銷售額無須調整計算稅額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由財政部於民國 98 年 04 月 14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