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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16兼營證券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漏未報股利收入且未曾計算調整稅額者仍得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調整稅額

會議日期 103 年 03 月 14 日

要旨

六16兼營證券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漏未報股利收入且未曾計算調整稅額者仍得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調整稅額

函釋全文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僅兼營證券投資業務漏未將股利收入申報免稅銷售額,且未曾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調整稅額案件,仍得適用同辦法規定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調整稅額。(財政部賦稅署103/03/14臺稅消費字第103000109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16 款類次:6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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