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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16兼營證券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漏未報股利收入且未曾計算調整稅額者仍得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調整稅額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103 年 03 月 14 日

要旨

六16兼營證券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漏未報股利收入且未曾計算調整稅額者仍得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調整稅額

函釋全文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僅兼營證券投資業務漏未將股利收入申報免稅銷售額,且未曾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調整稅額案件,仍得適用同辦法規定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調整稅額。(財政部賦稅署103/03/14臺稅消費字第103000109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16 款類次:6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六16兼營證券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漏未報股利收入且未曾計算調整稅額者仍得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調整稅額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4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