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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銀行以出租財產之押金貸放或存儲應就收取之利息課稅
要旨
銀行以出租財產之押金貸放或存儲應就收取之利息課稅
函釋全文
銀行業出租財產收取押金,如將押金專戶存入其他銀行或併同營業資金貸放他人收取利息者,應就其利息收入課徵營業稅,無須再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規定之計算公式,另行計算銷售額課徵營業稅。(財政部80/04/20台財稅第80009737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