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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銀行以出租財產之押金貸放或存儲應就收取之利息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0 年 04 月 20 日

要旨

銀行以出租財產之押金貸放或存儲應就收取之利息課稅

函釋全文

銀行業出租財產收取押金,如將押金專戶存入其他銀行或併同營業資金貸放他人收取利息者,應就其利息收入課徵營業稅,無須再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規定之計算公式,另行計算銷售額課徵營業稅。(財政部80/04/20台財稅第80009737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銀行以出租財產之押金貸放或存儲應就收取之利息課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0 年 04 月 20 日發布,要旨:銀行以出租財產之押金貸放或存儲應就收取之利息課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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