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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般飲食業非法經營陪侍服務其營業稅課徵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7 年 10 月 12 日

要旨

一般飲食業非法經營陪侍服務其營業稅課徵規定

函釋全文

主旨:一般飲食業未經許可,擅自非法經營陪侍之營業,應就其逃漏營業額按營業稅法第12條規定稅率補徵營業稅,並按同法第51條規定處罰。說明:二、一般飲食業如經查獲有陪侍之非法營業情事,應按經查獲其非法營業之資料或證物計算銷售額,依主旨規定補稅處罰。其查獲有陪侍當日之營業額資料,依營業稅法第22條但書及第40條第2項規定,查定1個月逃漏銷售額,(新開業1個月以內者,按其實際營業天數)並依主旨規定辦理。(財政部77/10/12台財稅第77028200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般飲食業非法經營陪侍服務其營業稅課徵規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77 年 10 月 12 日發布,要旨:一般飲食業非法經營陪侍服務其營業稅課徵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