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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小規模營業人銷售額已達使用發票標準者應補稅並自次月起使用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4 年 02 月 15 日

要旨

小規模營業人銷售額已達使用發票標準者應補稅並自次月起使用

函釋全文

經核定為依法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如查得其實際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應按其實際銷售額依1%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扣除原查定已納稅額後,予以補徵,並核定其自次月1日起使用統一發票。(財政部84/02/15台財稅第84160577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小規模營業人銷售額已達使用發票標準者應補稅並自次月起使用由財政部於民國 84 年 02 月 15 日發布,要旨:小規模營業人銷售額已達使用發票標準者應補稅並自次月起使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