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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小規模營業人銷售額已達使用發票標準者應補稅並自次月起使用
要旨
小規模營業人銷售額已達使用發票標準者應補稅並自次月起使用
函釋全文
經核定為依法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如查得其實際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應按其實際銷售額依1%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扣除原查定已納稅額後,予以補徵,並核定其自次月1日起使用統一發票。(財政部84/02/15台財稅第84160577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