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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外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辦理登記事宜
要旨
國外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辦理登記事宜
函釋全文
國外營利事業與我國境內客戶簽訂契約,派員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收取報酬金者,除國外營利事業僅提供監工、試車或其他技術合作者,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准予免辦營業登記外,應以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工作場所或連絡處為分支機構辦理營業登記。(財政部賦稅署75/02/17台稅二發第752138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 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