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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外國人或華僑投資條例設立之公司准由境內未設住所者任負責人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8 年 01 月 10 日

要旨

依外國人或華僑投資條例設立之公司准由境內未設住所者任負責人

函釋全文

依外國人投資條例或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核准設立之公司,其申請以董事長或董事為營業登記負責人,如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設有住所者,依各該條例第18條(編者註:現行條例分別為第15條、第16條)規定,准予受理登記。(財政部78/01/10台財稅第7811350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外國人或華僑投資條例設立之公司准由境內未設住所者任負責人由財政部於民國 78 年 01 月 10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