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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外國人或華僑投資條例設立之公司准由境內未設住所者任負責人
要旨
依外國人或華僑投資條例設立之公司准由境內未設住所者任負責人
函釋全文
依外國人投資條例或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核准設立之公司,其申請以董事長或董事為營業登記負責人,如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設有住所者,依各該條例第18條(編者註:現行條例分別為第15條、第16條)規定,准予受理登記。(財政部78/01/10台財稅第7811350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 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