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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應辦理營業登記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78 年 09 月 29 日

要旨

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應辦理營業登記

函釋全文

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除辦理合作社登記外,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之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財政部賦稅署78/09/29台稅二發第78033400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應辦理營業登記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78 年 09 月 29 日發布,要旨: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應辦理營業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