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應辦理營業登記
要旨
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應辦理營業登記
函釋全文
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除辦理合作社登記外,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之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財政部賦稅署78/09/29台稅二發第78033400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 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