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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清算如已辦公司變更登記者應申辦營業變更登記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2 年 02 月 24 日

要旨

公司清算如已辦公司變更登記者應申辦營業變更登記

函釋全文

查司法院釋字第492號解釋文,明示公司法第25條規定,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即法人尚未消滅;第按貴部(編者註:經濟部)68年5月17日商字第13713號函規定,公司於清算範圍內准予辦理改派監察人登記;又公司組織已依法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者,應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15日內申請營業變更登記,為本部80年4月30日台財稅第800134811號函(編者註:本函已免列,因稅籍登記規則第8條已有明文)核釋有案;準此,公司組織於清算程序中,如已依法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公司登記者,有關營業登記部分,允應參照上開本部函規定辦理。(財政部92/02/24台財稅字第092045079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司清算如已辦公司變更登記者應申辦營業變更登記由財政部於民國 92 年 02 月 24 日發布,要旨:公司清算如已辦公司變更登記者應申辦營業變更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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