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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業人申請分公司設立登記時無須先行繳清欠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5 年 03 月 13 日

要旨

營業人申請分公司設立登記時無須先行繳清欠稅

函釋全文

營業人如有欠繳稅捐者,其於申請分公司設立登記時,尚無營業稅法第30條第2項有關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5/03/13台財稅第85189814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營業人申請分公司設立登記時無須先行繳清欠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5 年 03 月 13 日發布,要旨:營業人申請分公司設立登記時無須先行繳清欠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