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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業人申請分公司設立登記時無須先行繳清欠稅
要旨
營業人申請分公司設立登記時無須先行繳清欠稅
函釋全文
營業人如有欠繳稅捐者,其於申請分公司設立登記時,尚無營業稅法第30條第2項有關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5/03/13台財稅第85189814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 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