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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5貨物稅廠商不論規模大小應一律使用統一發票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4 年 04 月 20 日

要旨

一5貨物稅廠商不論規模大小應一律使用統一發票

函釋全文

貨物稅廠商屬製造業,交易多係批售性質,使用統一發票應無困難。復查貨物稅廠商產品完稅出廠後,須依據統一發票查報廠價及追查市售價格,以供核定或調整完稅價格,為加強貨物稅調查核價作業,不論規模大小,應一律使用統一發票。(編者註:貨物稅稽徵規則第46條規定,貨物稅產製廠商應領用統一發票)(財政部74/04/20台財稅第1474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5 款類次:1 章節:第五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5貨物稅廠商不論規模大小應一律使用統一發票由財政部於民國 74 年 04 月 20 日發布,要旨:一5貨物稅廠商不論規模大小應一律使用統一發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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