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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44纜車售票收入核屬其他交通運輸之客票收入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9 年 02 月 25 日

要旨

一44纜車售票收入核屬其他交通運輸之客票收入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函釋全文

依交通部98年4月14日交授管二二字第0980093628號函示,○○公司之○○纜車系統,其建設類別係屬交通建設,符合該部「空中纜車興建營運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之運輸設施。按此,纜車售票收入核屬其他交通運輸之客票收入,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款(編者註:現行第3款)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自動報繳稅款。(財政部99/02/25台財稅字第0990004392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44 款類次:1 章節:第五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44纜車售票收入核屬其他交通運輸之客票收入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由財政部於民國 99 年 02 月 25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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