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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48各機關依共同供應契約訂購貨物或勞務應由實際銷售者開立發票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94 年 05 月 27 日

要旨

一48各機關依共同供應契約訂購貨物或勞務應由實際銷售者開立發票

函釋全文

主旨: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各該適用機關向該共同供應契約得標商訂購貨物或勞務,應由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說明: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5月9日工程企字第09400160160號函略以共同供應契約得由各適用機關與立約商合意指定得標商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辦理交付採購貨物或勞務。是以,有關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是類案件,應依各該適用機關共同供應契約訂購單內容,覈實認定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由其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財政部賦稅署94/05/27台稅二發字第09400231280號書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則次:48 款類次:1 章節:第五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48各機關依共同供應契約訂購貨物或勞務應由實際銷售者開立發票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94 年 05 月 27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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