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54營業人以設備作價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核屬銷售貨物行為
要旨
一54營業人以設備作價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核屬銷售貨物行為
函釋全文
營業人以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股款,核屬銷售貨物行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以換出設備或取得新股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被投資公司。(財政部98/01/23台財稅字第0980451072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54 款類次:1 章節:第五章 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