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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國有限責任公司組織之外商建築師事務所以顧問方式提供勞務仍應由買受人報繳營業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104 年 09 月 30 日

要旨

外國有限責任公司組織之外商建築師事務所以顧問方式提供勞務仍應由買受人報繳營業稅

函釋全文

主旨:○○市政府××局向外國有限責任公司組織之荷蘭商△△建築師事務所購買勞務,應否報繳營業稅一案。說明:三、依內政部103年9月5日內授密仁營字第1030300008號函以,旨揭事務所外國人(編者註:外國建築師事務所執業建築師)尚無依建築師法第54條第2項規定經該部許可執行我國建築師業務,而係以顧問方式提供我國開業建築師推動各項業務之建議。依此,旨揭事務所外國人既未取得我國執行建築師簽證業務資格,其以顧問方式提供勞務,不適用營業稅法有關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之規定,勞務買受人○○市政府××局仍應依營業稅法(編者註: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報繳營業稅。(財政部賦稅署104/09/30臺稅消費字第1040455582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外國有限責任公司組織之外商建築師事務所以顧問方式提供勞務仍應由買受人報繳營業稅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30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